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校园网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日期:2016-06-10 11:09:23  发布人:教育信息化建设处  浏览量:575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校园网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校园网的信息传播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学校门户网站和各二级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校园网是学校通过国际互联网络对内、对外进行信息传播的重要媒体,为各二级单位向校内外发布校方信息。

第四条  各二级单位均应建立本单位网站作为学校门户网站的二级网站,各二级单位网站的信息由各二级单位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五条  下述各种信息应及时上网:

(一)重要新闻事件;

(二)重要活动,以学校二级单位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等活动信息;

(三)各种以学校二级单位名义召开的学术会议;

(四)各种公告、通知;

(五)有关规章制度、政策措施;

(六)与公众和师生员工关系密切的部门业务数据;

(七)各二级单位的人员、组织机构、职责、办事流程、办公场所、办公电话等信息。以及与本单位职能和服务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学校主页发布的信息来自于各栏目分管单位的信息,各二级单位网站信息主要来自和本单位相关的信息。所有网站信息发布要求积极主动、准确及时。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七条  校园网上发布的信息均为非密级信息,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八条  校园网上发布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其中,各二级单位网站的信息由本单位领导审定并签字方可发布。门户网站各栏目的信息和各种动态类信息由信息提供单位领导审定后予以发布。

第九条  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 上网信息有无涉密问题;

(二)上网信息对外发布是否合适;

(三)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条  学校门户网站设立若干栏目,由栏目分管单位负责相应栏目的信息更新。学校门户网站栏目的增加、删减、改版等由栏目需求承建单位、党政办公室以及网络信息中心共同协商,提出意见,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网络信息中心针对学校主页建立信息发布平台,以便于动态类信息的发布。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网站的技术标准和技术平台必须按照学校制定的标准进行配置和设计。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党群工作部和其他二级单位应加强对网上信息的监控和检测,防范有害信息网上传播。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如需利用校园网站发布栏目规划以外的各类信息,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方可发布。

第十五条  各二级网站要明确具体的管理责任人,责任人应具有网站日常运行安全的维护能力。二级网站的信息管理与信息安全,由开设该二级网站的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及个人不得在网站上开设或链接BBS、聊天室等交互式网页。

第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及个人不得在网站上开设或链接带有商业性质的广告、内容和链接。

 

第六章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由此而引起的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联系电话:023-42464987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信息化建设中心 版权所有